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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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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文件未備齊者,應於通知補正之次日起七日內
    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由本部通知不予受理。
    認可作業機構應將第四點第二款之初審結果陳送職安署審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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