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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制定)
第 7 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
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食品安全衛生法規或外送服務契約,且
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
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負
舉證責任,並依第九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