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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溢領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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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前點規定辦理註銷之農民退休儲金,應由本局逐案詳列登載並註明
    追償情形,報准註銷之件數及金額,並於會計報告上以附註方式表達
    。
    已辦理註銷之農民退休儲金取得之執行憑證應列冊妥善保管及隨時注
    意債務人動向,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即移送行政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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