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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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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災強化訓練機構應配合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評估及所擬訂之職能復健計畫或復工計
      畫,提供職業災害勞工生理或心理強化訓練服務。
(二)依職業災害勞工訓練情況向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回報並討論訓練
      情形,滾動調整其生理或心理強化訓練計畫。
(三)經本部許可登錄後,申請資料有變更者,應報職安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