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職災強化訓練機構應配合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評估及所擬訂之職能復健計畫或復工計 畫,提供職業災害勞工生理或心理強化訓練服務。 (二)依職業災害勞工訓練情況向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回報並討論訓練 情形,滾動調整其生理或心理強化訓練計畫。 (三)經本部許可登錄後,申請資料有變更者,應報職安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