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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支持身心障礙員工就業試辦作業要點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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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點第一項所定職場支持措施之項目如下:
(一)建立友善進用機制:提供身心障礙者職場學習體驗、依身心障礙者
      需求提供無障礙面試、職前訓練、辦理身心障礙相關平權教育,及
      安排專人輔導等相關友善進用措施。
(二)提供共融職場環境:依身心障礙員工需求提供就業輔具、調整軟硬
      體環境、規劃協助身心障礙員工職場適應情形作法,及安排使用員
      工福利等相關促進職場共融措施。
(三)推動職涯發展措施:提供身心障礙員工職涯諮詢輔導、在職教育訓
      練與專業能力培訓、鼓勵考取證照,及提供職場心理健康管理等相
      關職涯發展措施。
(四)設置職場工作教練:提供身心障礙員工職場適應協助、工作技能訓
      練、工作態度輔導、情緒支持、職場人際溝通訓練等,及促進身心
      障礙員工穩定就業等相關職場支持服務。
(五)落實職場合理調整:雇主於辦理招募身心障礙員工、進用與締約,
      及僱用期間,依其面臨之障礙處境,提供工作環境及軟硬體設施、
      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訓練、福利等調整,將職場合理調整精神與
      做法納入人事規章或工作規則,公告受理職場合理調整申請程序,
      結合外部專家或政府資源提供合理調整相關協助等措施。
(六)推展群組進用模式:新進用一名以上身心障礙員工,與在職之身心
      障礙員工於同一場域協同合作工作,其內容或流程具關聯及協作性
      質,並對此群組提供二項以上職場支持措施,以建立同儕支持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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