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 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我國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 為成立,惟因競業禁止約定為勞動契約之重要條款,且依本法規定應約定諸多內 容,若未以書面為之,易產生不同認知。基於證據保全及避免日後衍生糾紛,實 有提示勞雇雙方以書面約定之必要性,並由雙方各執一份,作為履行契約之依據 ,爰新增本條訓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