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違反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或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者,其負責人處 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工人休假、休息、延長工時加發工資、預扣工資、終止契約預告、分配盈餘及學 徒年齡,增列並提高罰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