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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70 條
工廠違反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或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者,其負責人處
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64 年 12 月 19 日
違反工人休假、休息、延長工時加發工資、預扣工資、終止契約預告、分配盈餘及學
徒年齡,增列並提高罰金數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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