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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70 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
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
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特約醫療院、
所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