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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70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分別核計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及本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後,其合併數額為新臺幣四千元以上者,依合併數
額發給;其合併數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發給新臺幣四千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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