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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70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裝設壓力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容易察知旋塞或閥之開閉狀況。
二、壓力表之最大指度,能表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一點五倍以上三倍以下之
    壓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本條規定壓力表之裝設。
二、壓力表之旋塞(cocks) ,應裝設於虹吸管之垂直部位,且將其手柄置於與管軸
    同一方向時,旋塞應為開之狀態。如裝設閥者,閥之開閉狀態亦應一見便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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