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71 條
(罰則)
工廠違反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六條之
規定者,其負責人處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64 年 12 月 19 日
參酌目前社會情況,原有罰金已難收警戒之效,故修訂之。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