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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71 條
雇主對於衝剪機械之下列機件或機構應保持應有之性能:
一、離合器及制動裝置。
二、附屬於離合器、制動之螺絲、彈簧及梢。
三、連結於離合器及制動之連結機構部分。
四、滑塊機構。
五、一行程一停止機構、連動停止機械或緊急停止機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