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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71 條
再壓室之地面、內部裝飾、床台、床具及其他器具,應使用不燃性、耐燃
或經耐燃處理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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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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