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壓室之地面、內部裝飾、床台、床具及其他器具,應使用不燃性、耐燃 或經耐燃處理之材料。
一、條次變更。 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耐燃材料之定義,與原規定之「難燃材料」相同,擬將「難燃 性或經難燃處理者」修正為:「耐燃性或經耐燃處理之材料」;「寢台、寢具」 修正為:「床台、床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