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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71 條
再壓室之地面、內部裝飾、床台、床具及其他器具,應使用不燃性、耐燃
或經耐燃處理之材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耐燃材料之定義,與原規定之「難燃材料」相同,擬將「難燃
    性或經難燃處理者」修正為:「耐燃性或經耐燃處理之材料」;「寢台、寢具」
    修正為:「床台、床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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