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就下列事項,使該勞 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一、乙炔熔接裝置。 二、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係指 由氣體集合裝置、安全器、壓力調整器、導管、吹管等所構成,使用可燃性氣體 供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設備。」,故將「氣體集合裝置」修正為「氣體集 合熔接裝置」。 二、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