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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71 條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就業服
務專業人員證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就業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七條之效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