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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71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應裝設能表示其內部流體溫度之溫度計。但使用時,其材
料溫度無超過該材料可允許溫度範圍之虞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本條規定溫度計之裝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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