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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71 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依第六十二條規定編列經費之捐(補)助。
二、政府機關(構)之捐(補)助。
三、受託業務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設立基金之孳息。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與執行業務有關之收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經費之來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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