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 額之差額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能給付差額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文件。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定明遺屬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 規定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者,其應備具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