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 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照「工廠檢查法」第三條訂定。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第一項刪除授權省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之 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