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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7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
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參照「工廠檢查法」第三條訂定。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第一項刪除授權省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之
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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