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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72 條
(工頭怠忽職守或不忠實行為致生事變罪) 凡工廠工頭對於職務上如因不忠實行為或懈怠致發生事變或使事變範圍擴 大時,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2)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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