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設置衝剪機械五台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行下列職務: 一、檢查衝壓機械及其安全裝置。 二、發現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有異狀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三、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裝設有鎖式換回開關時,應保管其鎖匙。 四、直接指揮金屬模之裝置、拆卸及調整作業。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