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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72 條
雇主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編結
環首、壓縮環首或可保持同等以上強度之物件者,不得供起重吊掛作業使
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應使用吊鉤、鉤環、鏈環,或編結環首、壓
    縮環首。
三、所稱可保持同等以上強度之物件,例如使用鎖夾(clip)或夾鉗(clamp) 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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