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之製造人應實施品管及品保措施,其設備及人員並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製造及檢查設備: (一)以鉚接製造或修改者應具備:彎板機、空氣壓縮機、衝床、鉚釘錘 、斂縫錘及水壓試驗設備。 (二)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應具備: 1.全部熔接製造或修改:彎板機、熔接機、衝床、退火爐、萬能試 驗機、水壓試驗設備及放射線檢查設備。 2.部分熔接製造或修改:彎板機、熔接機、衝床、萬能試驗機、水 壓試驗設備及放射線檢查設備。 3.置有胴體內徑超過三百公厘之汽水分離器之貫流鍋爐之製造:彎 板機、彎管機、熔接機、衝床、退火爐、萬能試驗機、水壓試驗 設備及放射線檢查設備。 4.置有胴體內徑在三百公厘以下之汽水分離器之貫流鍋爐之製造: 彎管機、熔接機及水壓試驗設備。 5.未具汽水分離器之貫流鍋爐之製造:彎管機、熔接機及水壓試驗 設備。 6.供作鍋爐胴體用大直徑鋼管之製造:彎板機、熔接機、衝床、退 火爐、萬能試驗機、水壓試驗設備及放射線檢查設備。 7.胴體內徑在三百公厘以下之鍋爐之圓周接合或僅安裝管板、凸緣 之熔接,而其他部分不實施熔接;熔接機、水壓試驗設備。 8.製造波浪型爐筒或伸縮接頭:彎板機、衝床或成型裝置、熔接機 、水壓試驗設備及放射線檢查設備。但實施波浪型爐筒縱向接合 之熔接者,得免設放射線檢查設備。 (三)以鑄造者應具備:鑄造設備、水壓試驗設備。 二、主任設計者應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機械相關技師資格者。 (二)大專機械相關科系畢業,並具五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 、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高工機械相關科組畢業,並具八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 、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四)具有十二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三、施工負責人應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機械相關科系畢業或機械相關技師,並具二年以上型式檢查對 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二)高工機械相關科組畢業,並具五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 、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具有八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 四、施工者應合於下列資格: (一)以鉚接製造或修改者應具有從事相關鉚接工作三年以上經驗者。 (二)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應具有熔接技術士資格者。 (三)以鑄造者應具有從事相關鑄造工作三年以上經驗者。 前項第一款,衝床之設置,以製造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之 鍋爐為限;退火爐之設置,以相關法規規定須實施退火者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之 1 至之 3、之 6 及之 8 之衝床、第 一款第二目之 1、之 3 及之 6 之退火爐、第一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及之 6 之萬能試驗機、第一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之 6 及之 8 之 放射線檢查設備等設備能隨時利用,或與其他事業單位共同設置者,檢查 機構得認定已具有該項設備。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之鑄造者,應設實施檢查鑄造品之專責單位。 第一項第二款之主任設計者,製造人已委託具有資格者擔任,檢查機構得 認定已符合規定。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修正,並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