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使用特殊構造之鏈條吊升裝置、鍊條拉桿吊升裝置(Chain lever hoist)
等,其使用之限制,應在各該吊掛用具之荷重容許範圍內使用。所稱鏈條拉桿吊
升裝置,指使用鏈條將荷物捲上、捲下之特殊構造吊掛用具。
三、以電磁、真空吸著方式之吊掛用具等,應適於其吊掛荷物之形狀及表面狀態,例
如電磁吊升,適用於難以裝載之鐵材搬運,泛用於廢鐵之搬運,鐵材表面如附著
非磁性物即不適合。真空吸著方式者用於玻璃等表面光滑之片狀板料,如表面不
平滑者,其密合性不佳,吸著力不足,將造成危險。
四、吊鉗、吊夾分夾住水平面之橫吊用或夾住垂直面之直吊用等,係以其摩擦力支撐
夾緊荷物,故應於荷重容許條件範圍內使用。如吊舉物有傾斜或滑落之虞時,應
搭配使用副索及安全夾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