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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73 條
再壓室內部不得設置開關及插座等電路連接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開關及插座均為電路連接器,擬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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