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殼構造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最高使用壓力,應在各承受不同壓力之部分 ,分別表示之。其他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最高使用壓力,於容器本體表示之 。 檢查機構認定第一種壓力容器有材料腐蝕、製作上缺陷或其他缺陷者,得 視其損傷程度,重新核定最高使用壓力。
一、本條就二重殼構造(double-shell)等第一種壓力容器最高使用壓力之表示方法 予以規定。 二、本標準係依最高使用壓力、材料等之設計條件,以規定各部分板厚之計算式。但 第一種壓力容器已製作完成使用者,因腐蝕等因素,其板厚已較原製造時減少, 實施檢查者有必要依實際板厚重新核算其最高使用壓力,爰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