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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73 條
二重殼構造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最高使用壓力,應在各承受不同壓力之部分
,分別表示之。其他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最高使用壓力,於容器本體表示之
。
檢查機構認定第一種壓力容器有材料腐蝕、製作上缺陷或其他缺陷者,得
視其損傷程度,重新核定最高使用壓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本條就二重殼構造(double-shell)等第一種壓力容器最高使用壓力之表示方法
    予以規定。
二、本標準係依最高使用壓力、材料等之設計條件,以規定各部分板厚之計算式。但
    第一種壓力容器已製作完成使用者,因腐蝕等因素,其板厚已較原製造時減少,
    實施檢查者有必要依實際板厚重新核算其最高使用壓力,爰予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