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三、為處理競賽期間及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裁判人員違 失事項,得召開下列會議: (一)各職類技術爭議處理會議。 (二)分區技能競賽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 (三)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 (四)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