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並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協議時, 保險人得以書面通知請領人於三十日內完成協議,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協 議證明書;請領人屆期未能提出者,保險人得逕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規定發給遺屬年金,遺屬不得要求變更。
為明確規範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並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協議請 領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遺屬津貼或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 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時,保險人得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完成協議之相關程序,俾確保 遺屬之給付權益,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一條規定,於本條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