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 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 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 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 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訂定。
一、增訂雇主對「吹哨者」之勞工的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無效, 而公務員對「吹哨者」勞工身分負保密責任。 二、為強化主管機關對違反勞基法案件之受理程序及辦理時程之踐行,並確保檢舉人 之身分保密,爰酌修原條文規定,以茲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