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壓室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不得有產生火花、電弧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 者再壓室之照明器具,除前項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直接附置於再壓室頂上。 二、應具可耐再壓室之最高使用壓力。 三、應置有堅固之金屬製護罩。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中,「發生火花」修正為:「產生火花」;「為可燃物著火源之虞者」修 正為:「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者」。 三、第二項序文中,刪除「應」,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開頭加「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