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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74 條
第二種壓力容器應於明顯易見處裝設記載下列事項之銘板:
一、製造者名稱或其商標。
二、製造年月。
三、最高使用壓力(MPa) 。
四、水壓試驗壓力(MPa)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二種壓力容器本體應裝設銘板,記載製造者名稱、製造年月、最高使用壓力、水壓
試驗壓力等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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