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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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方便民眾申領老年給付,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請領本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老年
給付時,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
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並由他保險人撥還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
三、勞工進出勞動市場頻繁,且國民年金施行後,勞工在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體
系均有年資,惟勞工可能勞工保險年資較短,無法符合老年年金給付之保險年資
條件。為確保其老年經濟生活安全,爰於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
,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
領老年年金給付。
四、另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原則,被保險人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
期間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僅得擇一請領相關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