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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若干私立學校之教授們、新聞記者等都不願參加勞保,而欲參加公保,但又因他們 未具公務人員身份,不合公務員保險法規定,亦不能參加。因此加以修正,給予他們 機會,參加與否,悉由自願。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已於六十九年公布施行,採強制保險,編制外之私校教職員 未能參加該保險者,亦於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中予以增列納入強制投保範圍,本條爰 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