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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75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時,該金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按新臺幣四千元發給;其有國民年金保
險年資者,並準用第七十條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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