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規定於第二種壓力容器準用之。但不包括第四條之附表一第二款至 第四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附表四規定之熔接接頭效率,熔接接頭由非熔接技術 士實施者,應取同表規定之值之百分之八十五。
第二種壓力容器準用第一種壓力容器構造之規定。但有關第四條附表一之第二款至第 四款材料使用限制、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六十四條熔接部熔接後熱處理及熔 接部檢查有關規定,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