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五、分區技能競賽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由各區承辦單位首長或大 會秘書長一人擔任主席,該職類全國技能競賽裁判長或類群裁判 長一人出席,該職類分區裁判長及全體裁判至少二分之一出席, 並得視情況邀請參賽選手本人及其提名單位代表一人至二人列席 說明。但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