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禁止中間剝削為國際公約及我國政府決策,設處罰規定,以利執行。
一、修正貨幣單位為新臺幣及提高處罰額度。鑑於新臺幣係臺灣地區流通之貨幣,現 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元者,應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 例」規定,修正貨幣單位之法規使之一致性。 二、為防止中間剝削行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爰提高為本條原規定罰金之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