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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76 條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
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
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前項年資之保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7 年 02 月 03 日
一  按現金給付中,如生育給付及傷病給付等,其受益金額不多,倘轉任公職者因在
    保險期間曾領取此等現金給付,而無法保留勞保年資,致退休時不能領得勞保之
    老年給付,殆有悖制定本條之意旨,爰將第一項「未曾領得現金給付者」等字刪
    除。此外將受益對象擴及轉投軍保者,及明定轉投私校教保者,亦可適用,以增
    進勞保被保險人之權益,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  有關老年給付計算辦法,悉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不必特別規定,第二
    項中之「及老年給付計算」等字爰予刪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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