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 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 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前項年資之保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 按現金給付中,如生育給付及傷病給付等,其受益金額不多,倘轉任公職者因在 保險期間曾領取此等現金給付,而無法保留勞保年資,致退休時不能領得勞保之 老年給付,殆有悖制定本條之意旨,爰將第一項「未曾領得現金給付者」等字刪 除。此外將受益對象擴及轉投軍保者,及明定轉投私校教保者,亦可適用,以增 進勞保被保險人之權益,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 有關老年給付計算辦法,悉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不必特別規定,第二 項中之「及老年給付計算」等字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