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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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76 條
為防止勞工有自粉碎機及混合機之開口部分墜落之虞,雇主應有覆蓋,護
圍、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上之圍柵等必要設備。但設置覆蓋、護圍或圍柵有
阻礙作業,且從事該項作業之勞工佩戴安全帶或安全索以防止墜落者,不
在此限。
為防止由前項開口部份與可動部份之接觸而危害勞工之虞,雇主應有護圍
等之設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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