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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76 條
雇主對於營建用升降機之構造,應符合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或國家標
準 CNS13627 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範升降機應符合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一、本法施行後,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因優先適用建築法規定,由建築主管機關檢
    查管理,其構造另適用建築法相關規定,爰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
    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機」。
二、另因營建用升降機分為鋼索式及齒輪齒條式結構,鋼索式升降機之構造應符合升
    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惟大多數營建用升降機為齒輪齒條式結構,實務上係依
    國家標準 CNS13627 「營建用齒條式升降機」製造,爰增列相關規定,以符合實
    際。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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