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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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刪除。
二、鑑於已往有關爆竹煙火法規分散各於機關,無法有效管理,內政部為建立「完整
規範、事權統一、專責管理」之「爆竹煙火管理一元化」體系,爰制定爆竹煙火
管理條例,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該條例為特別法,其立法宗旨
在於使爆竹煙火管理事權統一,本會前經與消防署多次協商已達成共識,將本會
原主管有關爆竹煙火製造作業安全管理業務,移由消防署主政,而本會主管之爆
竹煙火法規,則應配合辦理廢止或刪除規定,以免競合。
三、屬勞工安全衛生法子法之「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已於九十四年五
月十二日配合廢止。另勞動檢查法子法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
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亦於九十四年六月十日完成修正在案。
四、目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相關子法業已相當完備,包括「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
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
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等,足資適用。如該條例公布後,仍須由相關部會就相
同業務各依權責分工,將喪失該專法制訂之目的。本會為落實爆竹煙火管理專責
一元化之精神,且基於硬體設施與軟體安全管理無法分割,「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既為預防爆竹煙火發生災害之特別立法,本條規定之安全管理內容亦於該條例
相關子法另有規範,依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及事權統一之立場,自不宜仍由二主
管機關就相同業務重複規範,本條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