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76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一、本條刪除。
二、鑑於已往有關爆竹煙火法規分散各於機關,無法有效管理,內政部為建立「完整
    規範、事權統一、專責管理」之「爆竹煙火管理一元化」體系,爰制定爆竹煙火
    管理條例,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該條例為特別法,其立法宗旨
    在於使爆竹煙火管理事權統一,本會前經與消防署多次協商已達成共識,將本會
    原主管有關爆竹煙火製造作業安全管理業務,移由消防署主政,而本會主管之爆
    竹煙火法規,則應配合辦理廢止或刪除規定,以免競合。
三、屬勞工安全衛生法子法之「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已於九十四年五
    月十二日配合廢止。另勞動檢查法子法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
    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亦於九十四年六月十日完成修正在案。
四、目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相關子法業已相當完備,包括「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
    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
    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等,足資適用。如該條例公布後,仍須由相關部會就相
    同業務各依權責分工,將喪失該專法制訂之目的。本會為落實爆竹煙火管理專責
    一元化之精神,且基於硬體設施與軟體安全管理無法分割,「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既為預防爆竹煙火發生災害之特別立法,本條規定之安全管理內容亦於該條例
    相關子法另有規範,依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及事權統一之立場,自不宜仍由二主
    管機關就相同業務重複規範,本條爰予刪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