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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76 條
堆高機應於其左右各設一個方向指示器。但最高時速未達二十公里之堆高
機,其操控方向盤之中心至堆高機最外側未達六十五公分,且機內無駕駛
座者,得免設方向指示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二○」修正為「二十」,「者」修正為「之堆高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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