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明定依本法所處之罰鍰,逾期未繳納罰鍰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以貫徹行政罰鍰之 執行。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