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 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 停止適用。
一 本條新增。 二 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爰明定本條例中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 療給付相關條文停止適用,俾免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