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安全裝置之調整。
二、升降機之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緩衝器等安全裝置應調整於有效作用狀
態,並維持其效能。
-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八十八條移列。並文字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非維修人員,不得擅自使用鎖匙,自外面開啟升降機之出入門扉。
三、增列第三項。為避免不當使用鎖匙開啟升降機出入門扉而發生危險,爰規定鎖匙
應懸掛標示牌並載明警語,提醒注意。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
非維修人員不得擅自使用鎖匙,自外面開啟升降機之出入門扉,係為防止機械設備等
引起危害,惟現行條文,易造成雇主誤認為勞工得使用鎖匙以外之其他工具等,開啟
升降機之出入門扉,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