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77 條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應維持
其效能。
雇主應使勞工不得擅自使用鎖匙或其他工具等,自外面開啟升降機之出入
門扉。但升降機維修人員實施搶救、維護、保養或檢查者,不在此限。
雇主應於前項鎖匙上,懸掛標示牌,以文字載明警語,告知開啟者有墜落
之危險。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安全裝置之調整。
二、升降機之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緩衝器等安全裝置應調整於有效作用狀
    態,並維持其效能。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八十八條移列。並文字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非維修人員,不得擅自使用鎖匙,自外面開啟升降機之出入門扉。
三、增列第三項。為避免不當使用鎖匙開啟升降機出入門扉而發生危險,爰規定鎖匙
    應懸掛標示牌並載明警語,提醒注意。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非維修人員不得擅自使用鎖匙,自外面開啟升降機之出入門扉,係為防止機械設備等
引起危害,惟現行條文,易造成雇主誤認為勞工得使用鎖匙以外之其他工具等,開啟
升降機之出入門扉,爰予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