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申請核准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 之外國人,本法修正施行後,其原核准工作期間尚未屆滿者,在屆滿前, 得免依本法之規定申請許可。
明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申請核准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於本 法施行後,在工作期限屆滿前,得免再申請許可。工作期限屆滿後,如再受聘僱從事 工作,自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相關規定核准受聘僱之外國人,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在原核准 工作期間未屆滿者,得免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