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 者,得以勞工團體或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 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勞工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其加保資格、投保手續、保險效力、投 保薪資、保險費負擔及其補助、保險給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避免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醫療期間因終止勞動契約而退保,致影 響其後續請領保險給付權益,爰參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之加保資格、投保手續及保險效 力等事項訂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