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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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請領失蹤給付
者應備具之書件。另本法第五十五條放寬請領失蹤給付之要件,勞工於作業中遭
遇意外事故致失蹤即可請領,為與一般失蹤人口區隔,爰於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
款定明應備具證明文件。
二、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災難報告書,於海難、空難、風災、震災、水災、礦災及土石
流災害等重大災害,係指相關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單位依災害防救法或其他有關法
令規定所出具之調查報告、相關事故證明文件或調查資料。除上開事故證明資料
外,亦可提供於失蹤事故發生時,由警政及消防機關出具之失蹤人口緊急報案紀
錄及搜救紀錄,併予敘明。
三、第二項定明得請領失蹤給付受益人資格、順序及發給方法,準用本法請領死亡給
付相關規定。
四、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三項定明失蹤給付受益
人為被保險人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於請領時應檢附受扶養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