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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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77 條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失蹤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蹤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
    出各該戶籍謄本。
三、災難報告書或失蹤人口緊急報案紀錄等相關事故證明。
四、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證明。
失蹤給付之受益人、請領順序及發給方法,準用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失蹤給付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於請領時應檢附受
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一、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請領失蹤給付
    者應備具之書件。另本法第五十五條放寬請領失蹤給付之要件,勞工於作業中遭
    遇意外事故致失蹤即可請領,為與一般失蹤人口區隔,爰於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
    款定明應備具證明文件。
二、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災難報告書,於海難、空難、風災、震災、水災、礦災及土石
    流災害等重大災害,係指相關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單位依災害防救法或其他有關法
    令規定所出具之調查報告、相關事故證明文件或調查資料。除上開事故證明資料
    外,亦可提供於失蹤事故發生時,由警政及消防機關出具之失蹤人口緊急報案紀
    錄及搜救紀錄,併予敘明。
三、第二項定明得請領失蹤給付受益人資格、順序及發給方法,準用本法請領死亡給
    付相關規定。
四、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三項定明失蹤給付受益
    人為被保險人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於請領時應檢附受扶養相關證明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