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符合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五款或第七項者,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 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除前項規定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經第五十四條第一 項所列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利保險人進行被保險人身分資料審查,比照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 點第五點第二款之規定,於第二項明定被保險人遷居國外,應檢附經本細則第五 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單位所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