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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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78 條
雇主對於滾輾紙、布、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有危害勞工
之虞時,應設護圍、導輪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防護裝置等設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鑑於工作者常因滾軋機未設置充分之安全防護設備,易發生手指或身體捲入之意外,
造成人員傷亡。為防止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對於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防護方式,除設
護圍、導輪外,亦可設置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防護裝置,例如透過身體碰撞使機台緊
急停止之安全防護桿、光柵,或其他具有阻擋操作者身體觸及捲入點之裝置,爰修正
本條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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