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滾輾紙、布、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有危害勞工 之虞時,應設護圍、導輪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防護裝置等設備。
鑑於工作者常因滾軋機未設置充分之安全防護設備,易發生手指或身體捲入之意外, 造成人員傷亡。為防止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對於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防護方式,除設 護圍、導輪外,亦可設置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防護裝置,例如透過身體碰撞使機台緊 急停止之安全防護桿、光柵,或其他具有阻擋操作者身體觸及捲入點之裝置,爰修正 本條規定。